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司法解释中以银行利率计算损失的规定汇总
司法解释中以银行利率计算损失的规定汇总
发布时间:2019/12/30

第一类   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2〕8号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10日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3〕7号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8日生效日期:2003年06月01日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0修正)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2日公布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法释[1999]8号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修正)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21日


法规节选


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2019〕254号

发文日期:2019年11月08日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08日


第五十条节选


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19日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19日


第三十五条35.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还处于较低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对于已将宅基地流转确定为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4〕14号

发文日期:2004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01日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整理版)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14日以法释〔2000〕32号公布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16日生

效日期:200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追索金额】、第七十一条【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0〕11号

发文日期:2010年08月27日

生效日期:2010年09月15日


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1〕12号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11日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23日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10.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

生效日期:2017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161.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的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二类  按照存款利率计算


11.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4年04月08日

生效日期:2004年04月08日


第四十七条47.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外借款合同,责任如何确定?

答:由于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涉外借款合同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外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已经使用了贷款人的款项的,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企业之间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国内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但两者均不支付罚息。

 

1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发〔2009〕19号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30日

生效日期:2009年03月30日


第九条 、 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15〕24号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日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6〕20号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7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01日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

 

15.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文号:  银发〔1993〕356号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11日


第二条节选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友情链接>>
18091860846
13572978968
您好,这里是合恒钢贸律师,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