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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疫情期间复工问答手册
发布时间:2020/02/03

1.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春节假期延长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即《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证落实”。

首先我们得明确下,春节假期实际上是两部分组成的:

第一部分是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具体到2020年,即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共计3天。这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如在这3天上班的,应当支付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即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第二部分实际上是调休假日,1月25日(周六)、1月26日(周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官方基于人性化的管理,将调休时间集中,形成了《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了” 春节假期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4天均为调休时间。在这4天加班的,按照休息日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即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今年因为疫情原因,国务院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3天同样属于春节假期,从性质上来说,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并没有改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仍然是3天(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延长的3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属于「调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需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企业是否需要延长复工时间?

从当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已经自发延长了复工时间,如阿里巴巴和腾讯规定”员工2月3日至7日在家办公,暂定2月10日返岗上班“。

同时各级政府以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出台相应的文件延长复工时间。如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市政函[6]号)规定”西安市内各类企业除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的、群众生活必需的以及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那么作为企业来说是否”延长复工“是强制性履行的义务还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的宣导性政策

在西安市一级西安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从文件出台的依据来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属于西安市政府履行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应对方式,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必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西安市内的企业需要遵行西安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同时在陕西省一级,是以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规定了除特定企业外,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3.延长复工期间如采用“在家办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资如何计发?

对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延期复工不等于延期工作」,法定的工作时间还是按照《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2月3日起正常上班“,只不过工作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集中办公,也不能”返岗上班“。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的方式继续工作。

相应地,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需要正常向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的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领「稳岗补贴」。

当然远程办公、在家办公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办公效率,尤其是对制造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来说,本身不具备远程办公、在家办公的条件,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企业可以参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标准,部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二十五条按照”停工停产“的标准支付工资,即”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复工之后企业如何做好防疫工作?

1)建议在企业内部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企业疫情防控事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内部员工统计上报、疫情排查、员工心理疏导、隔离措施筹备和落实、办公场地消毒、疫情通知发布等工作;

2)做好员工统计和上报工作,即对员工疫情期间的行程、外出情况、有无接触特定人员情况做摸底排查,并向相关部门如园区管委会、街道办、防疫部门做具体汇报;

3)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实施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4)建议尽可能取消企业内部会议、聚餐等人员密集的活动,建立灵活的工作机制,可沿用远程办公、在家办公与现场办公相结合的办公方式;

5)建立办公场所消毒、审查机制,每天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毒,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办公场所,对办公场所格局做调整,保持人员之间的合理接触距离;

6)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专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尽可能减少员工与外部人员接触;

7)对接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通报、疫情检查、疫情隔离等相关工作。

5.对于已确诊或者被“隔离观察”的员工如何恰当对待?

陕西省人社厅在1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强调“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比如,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从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来看,实际上陕西省的意见倾向于将已确诊或者被隔离观察的员工作为「患病员工」对待,员工享受相应的医疗期规定,企业不得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企业需要向这类员工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病假工资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后,这类员工在就诊或者隔离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则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武汉等重点疫区返工员工如何合理安顿?

如企业涉及武汉等重点疫区返工的员工,一方面企业需要将其纳入重点防控的对象,有条件的可以暂时推迟武汉等重点疫区员工的返工时间,同时适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另一方面要做好这类员工的疫情监测工作,定时定期予以检查,确保员工一切正常。

重点在于做好其他员工的心理疏导工作,建议采用「分区工作」的方式,避免武汉等重点疫区返工员工与其他员工之间的接触。

需要注意的是对武汉等重点疫区返工的员工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或以其他不正当事由予以调岗,否则容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调岗。

7.疫情期间员工社保缴纳如何处理?

从人社部发布的《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社厅明电〔2020〕7号)的文件精神来看,疫情期间员工的社会保险应当正常缴纳,缴纳的方式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网上缴纳,不能实现网上缴纳或者需要办理参保登记等现场业务的,可以考虑延后办理,待疫情稳定之后及时补办。

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符合工伤的特征,能否作为工伤处理?

从当前来看,我省更多是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作为患病员工处理,并未作为工伤员工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一般不会作为工伤对待,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员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近期我省向武汉等重点疫区派驻了医疗救护人员,企业中也有向武汉派驻人员的情形。这类派驻人员如在疫区感染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员工因担心疫情,在企业告知复工之后,未能及时复工的,应当如何处理?

陕西省企业复工的时间一般会集中在2月10日,这个时间之后,如企业已经告知员工复工,员工无正当事由不予复工的,则企业有权对员工予以处理。

对这类员工,企业首先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如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员工复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如员工无合理事由未能及时复工的,建议先给予员工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后,可以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员工予以解除处理。

11.员工复工工作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不遵守疫情检验的规定,拒绝疫情检查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这类员工应分类对待:如员工故意隐瞒其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事实,拒绝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传播,后果严重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第二项” 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不涉及上述情形,仅仅是不遵守疫情检查规定,拒绝疫情检查的,可以参照“违反规章制度”对员工予以处理,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12.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无法及时复工的,应如何处理?

这次疫情对企业是个很大的冲击,尤其是旅游、餐饮、酒店、零售等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类企业中难免出现因疫情停工停产的情况,未能在2月10日复工的,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工作。

对这类企业,如企业难以维系的,则建议及时终止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并对员工做遣散处理,并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企业仅存在短期困难,可以与员工协商推迟复工时间,并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停工停产“的标准支付工资,即”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部分引用法律法规摘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陕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有关安排,现就我省有关单位春节假期后复工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保障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抓紧组织复工,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除上述企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复工后,各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和服务保障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育机构(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培训机构等)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以教育部门下发意见为准。此前,学校不得自行开学,不得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学生不得自行返校。

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工作,推行网上办公、错峰上班、轮流值班,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省直机关要带头执行。

五、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目前仍在湖北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外地返陕人员要居家医学观察14天,尽量单独居住,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每日向所在单位、社区报告健康状况。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向属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人员健康监测情况。

六、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托育机构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妥善安排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

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抓住当前不少地区的群众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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