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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工发生工伤到底能拿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0/05/12

在处理的纠纷中,工伤纠纷应该说是最简单的一类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就是一个算账的问题。但有时候越简单的纠纷越容易出问题,越容易计算的账越会算错。


之所以会算错,首先一个是算什么的问题。


算什么,一般都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工发生工伤后计算待遇,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工伤保险条例》,当然在陕西省发生的工伤,还得依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我们做了梳理,将职工发生工伤后能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列举如下(以西安市为例):

工伤类型

项目名称

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备注

 

 

 

 

 

 

 

 

 

 

 

 

工伤医疗费

100%全额支付

工伤医疗费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康复费

工伤康复费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地区以外康复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需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天×住院天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入住普通病房床位费支付限额的通知》第一条


交通食宿费

食宿费120元/天×住院天数

 

交通费凭票据报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答复意见

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仅限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才能享受。目前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统筹以外地区为陕西省以外

伤残辅助器具费

依据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具体确定

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后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出具确认结论

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配置或者支付相应费用的,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符合更换条件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需要按月支付,支付数额分为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的确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确认护理等级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实发日工资×停工留薪期天数

(工伤职工日工资实务中按照工伤事故发生之前的实发工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天数,先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确认,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有异议的,报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需按月支付,按照伤残等级具体划分:

1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90%

2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85%

3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80%

4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75%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注意这里的计算基数是职工月缴费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需想社保经办部门具体调查,且仅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等级1-4级职工才享有伤残津贴,一直支付到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按照伤残等级具体划分:

1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27个月

2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25个月

3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23个月

4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21个月

5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18个月

6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16个月

7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13个月

8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11个月

9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9个月

10级伤残,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注意这里的计算基数是职工月缴费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需向社保经办部门具体调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按照伤残等级具体划分:

5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4个月

6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1个月

7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8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9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10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注意事项: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仅限于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等级5-10级职工;

2.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陕西省实行省级统筹,一般以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3.工伤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每过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10%的标准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享受;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以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按照伤残等级具体划分:

5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4个月

6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1个月

7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8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9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10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注意事项: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仅限于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等级5-10级职工;

2.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陕西省实行省级统筹,一般以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3.工伤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每过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10%的标准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能享受;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以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劳动能力鉴定费

200元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陕西省实行省级统筹,一般以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支付标准按照不同的关系有所区分:

配偶

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40%

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其他亲属

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40%×人数

其他亲属

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30%×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第二项

《因工死亡供应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9年)》

注意事项:

1.这里的计算基数是职工月缴费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需向社保经办部门具体调查;

2.是否属于供养亲属需要依据《因工死亡供应亲属范围规定》四三条核定(应该是错别字,第三条)

3.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为: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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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错的第二个原因是计算标准的问题。


从上面的表单中大家不难看出工伤待遇的计算涉及到好几个计算标准,而且在这些计算标准之外还有几个容易混同的计算标准,导致我们混用、滥用的问题不时出现。有鉴于此,我们把这些计算标准梳理一下,形成下列的表单:

计算标准

释义

容易混同的概念

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这里的本人工资实际上是工伤职工月缴费工资,即工伤职工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具体标准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查

本人实发工资

本人应得工资

用人单位平均工资

本人实发工资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的每月实际工资数额,以职工工资条或者工资转账记录为准,不能以其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本人应得工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是用来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能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依据

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是衡量用人单位工资水准的标准,不作为用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内部文件为准,因陕西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因此一般核算是以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统筹地区

统计局核算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算工资

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需要区分统筹地区,尤其是陕西省。一般情况下是以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但依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比如西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陕西省标准的,则应西安市的标准执行;

统计部门依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一般核算的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是否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算工资一致,实务中建议具体咨询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一般来说实务中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会议内部文件的形式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和核算标准,这类内部文件确定的标准为官方认定的核算标准,建议实务中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具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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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错的第三个原因是不同人对同一个事算出了不同结果的问题。


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中,会有这么几拨人参与到核算中,包括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用人单位以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不同的人群核算,有的时候立场不同,使用的核算标准也就有了一定的倾向性,自然得出的结果也会有所区别。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标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标准

人民法院标准

用人单位标准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解决方案很简单:因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是工伤待遇核算、支付的职能部门,其他人员都应当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算的标准为准。但实务中问题在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做定期的公开,导致其他人员只有通过咨询的方式才能获知其核算标准。而且有的时候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会有一些差别。相应地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算方式。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混乱。


所以希望这篇文章也能促成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公示公开,以避免不同人对同一个工伤计算出不同的结果。




电话:029-89641392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B座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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