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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从6月1日开始陕西省职工又多了一笔收入!
发布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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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开始陕西省职工账上又会多一笔收入。


可以肯定,这笔收入不是儿童节奖励,毕竟我们已经过了少年时,进入了做什么都不容易的青年、中年阶段。


不过多了一笔收入,毕竟是好事,这样的好事来自于国家的政策规定,就是高温天气带来的「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



到底多少钱?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这两笔收入金额不多,但多少也能起到应对高温的作用。


按照我们陕西省《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的规定,我们做了一个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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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领到?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也不是每个人都能领到的,这两笔费用的发放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来看高温津贴,按照陕西省人社厅、陕西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为: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达到35°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不含33°C),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简单地说就是企业在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如日最高温达到35°C以上,企业仍然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而且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反之,没有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或者安排露天工作,但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企业就无须支付高温津贴。


相对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的领取范围比较广,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在岗工作人员」,唯一不能领取的就是「不在岗人员」。一般只要满足在岗条件,就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上述的发放期限发放防暑降温费(一般地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6月15日至8月15日)。


这笔钱谁出?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这两笔费用性质上属于劳保支出(劳动条件保护),按照陕西省《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的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谁来监督?


明确了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待遇标准,下一步就是执行的问题,需要保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这个监督的职责首先是划定给陕西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中直接负责监督的机关一般是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如果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一般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


附:陕西省《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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