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们代理的钢贸纠纷案件来看,做钢贸生意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钢材销售合同。
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发了货对方没有钱,给不了货款;有的是垫资费、违约金各有各的算法,各自的算法差额还挺大;有的是钢材质量的问题,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发生了纠纷等。
而在我们看来,有的纠纷是不应该发生的,之所以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钢材销售合同设计的问题。
比如钢材销售合同和谁签,这就是个很有技巧的问题。
一般来说能和钢贸商签合同买钢材的主体有四类:建设公司(项目部)、开发公司、个人、劳务公司:
四类主体我们按照资质、支付能力、信用水平可以做个排序,建议优先选择和建设公司(项目部)签订;其次是开发公司,但开发商一般是临时设立的项目公司;之后是个人,个人购买的话,一旦涉及到货款是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只要个人有财产,就能保证收回货款;最后是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排在最后,原因在于劳务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农民工工资,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优先原则可能导致货款无法实现。
再比如,在钢材交付环节,一定要指定明确的收货人,有明确的收货方式,收货后在收货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在我们接触的一些钢贸诈骗案件中,经常会出现骗子冒充公司人员接收货物,导致钢贸商误认为将货物已交付给公司,最后请求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不知情来抗辩,导致钢贸商无法追回货款。
所以在钢材销售合同一定要明确约定“指定收货人”,而且因为建筑工地人员流动频繁,一般需要提前指定2-3名收货人作为钢材交易对接人,并将钢材送达至指定地点,经验收后由买方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再如,因为钢贸合同发生纠纷后在哪里打官司?及法院管辖问题。这是实务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诉讼中因管辖法院不同可以导致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可见管辖法院的重要性,当然管辖法院其实是可以提前在合同中做出约定的:
比如我们哲勤所设计的《钢材销售》合同中就约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可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这里的“乙方”就是钢贸商,乙方所在地比如是我们中企钢贸城,在新城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打官司就可以在新城区法院。这样最起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能占据“地利”优势,也增加了胜诉的几率。
当然,上面三个条款只是钢材销售合同设计的一部分。为了帮助钢贸商更好地设计钢材销售合同,避免吃亏上当,我将在“钢贸行业企业家私董会”中分享《钢贸合同十大陷阱预防》,按照1条款+1案例+1建议的架构,和钢贸商一起分享钢贸合同中的十大陷阱::
1-6,容易踩坑的合同陷阱
l 陷阱1:不签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垫资费、违约金,还约定不含税,导致能拿到的只有货款本金,而且还得亏本开票
l 陷阱2:和劳务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劳务公司没有实力,导致收不回货款;
l 陷阱3: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只承担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违约金,导致买方逾期付款,且违约成本几乎为零;
l 陷阱4:买方用项目章、假公章、橡皮章签订合同,无法考证真实性,导致公司不认可,认为私刻公章,无法收回货款;
l 陷阱5: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垫资费和违约金,导致垫资费、违约金只能二选一;
l 陷阱6: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2年,期满后支付剩余货款”,导致尾款迟迟拿不到;
7-10 反设陷阱
l 反设陷阱7:合同管辖地条款尽量约定钢贸商自己熟悉的地方,这样才能占据地利优势,防止地方保护;
l 反设陷阱8:在价格条款中约定“单价中包含垫资费”,另在违约条款中约定“违约金”,可最大限度保护钢贸商利益
l 反设陷阱9: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催收费用”,对方一旦违约,钢贸商维权的成本就很低;
l 反设陷阱10:公关收货人、合同代表、项目经理、材料员,可能有惊喜;
同时,我们哲勤钢贸团队为这次会议特别准备了和西安市钢铁行业商会联合印制的《钢贸法律100问》,免费赠送给参会人员,期待各位现场参加。